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14303,2019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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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3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勝豐(原名陳聖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柒仟壹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肆萬柒仟捌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九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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