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3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木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參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六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