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14393,2019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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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3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智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壹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14393號)事實及理由
一、相對人於93年7月26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60,000元整,約定於96年7月26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25%計付。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4年8月4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一:放款資料。
證二:契據影本。
證三:轉呆帳查詢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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