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14403,2019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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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4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勇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捌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零壹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債務人吳勇興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8月25日止累計117,486元正未給付,其中110,170元為消費款;
6,677元為循環利息;63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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