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14504,201909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5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熊安淇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識別相對人身分之證明文件(如護照、居留證、工作證等),證明文件之內容須有相對人現於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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