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14522,201909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5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芯合(原名林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捌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零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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