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7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江仁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奕翔
黃寬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柒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001 │新臺幣133772元│自民國108年3月15日起│至民國108年8月18日止│年息1.15% │
│ │ │ │ │ │
│ │ ├──────────┼──────────┼───────┤
│ │ │自民國108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 │ │
└──┴───────┴──────────┴──────────┴───────┘
違約金:
┌──┬───────┬──────────┬──────────┬───────┐
│本金│請求金額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001 │新臺幣133772元│自民國108年4月16日起│至民國108年8月18日止│年息0.115% │
│ │ │ │ │ │
│ │ ├──────────┼──────────┼───────┤
│ │ │自民國108年8月19日起│至民國108年10月15日 │年息0.215% │
│ │ │ │止 │ │
│ │ ├──────────┼──────────┼───────┤
│ │ │自民國108年10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0% │
│ │ │起 │ │ │
└──┴───────┴──────────┴──────────┴───────┘
附件:
一、緣債務人黃奕翔前就讀崇右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黃寬壽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3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133,772元整,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3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黃奕翔於108年04月15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133,772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黃寬壽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居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