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14757,2019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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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7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夢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玖仟肆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14757號)(一)債務人胡夢湖於97年12月1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
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胡夢湖自99年4月9日至99年4月9日共消費簽新臺幣39,492元,但於108年4月16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41,195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及帳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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