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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8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敏玲(即林張秋霞之繼承人即林政川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張秋霞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捌仟零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張秋霞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零柒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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