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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8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廷芳
黃瑞英
鍾育姍
鍾肇軒
一、債務人鍾廷芳、黃瑞英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參仟陸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陸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按月以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延滯第一期當期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鍾廷芳、黃瑞英、鍾育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延滯第一期當期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鍾廷芳、黃瑞英、鍾肇軒應向債權人連帶賠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延滯第一期當期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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