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8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黃立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欽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信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壹佰伍拾玖萬捌仟柒佰參拾陸元八角九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