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9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顧定軒律師(即徐梅枝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就管理被繼承人徐梅枝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