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15030,201909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0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張中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普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敬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敬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侯秀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參佰肆拾壹萬陸仟捌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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