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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1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正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參仟參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柒仟參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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