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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1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李正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鼎豐木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朝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慧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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