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15131,201909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1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佳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玖仟捌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陸萬伍仟壹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參萬伍仟玖佰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肆萬捌仟伍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