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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1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慧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壹仟捌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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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51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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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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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25,297元 │民國108年9月7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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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7,668元 │民國108年8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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