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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1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瑋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陸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陸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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