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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蒲鳳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希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肆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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