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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8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 理 人 吳瑞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趙書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貳仟零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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