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6806,2019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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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8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簡正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淑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笑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柒萬參仟肆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陸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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