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6852,2019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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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8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姬羿晴(原名姬桂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伍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玖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壹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參仟壹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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