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6861,201905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8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九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中郵通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九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中郵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法定代理人 吳正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冠余

劉政池

簡 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仟零貳拾玖萬貳仟陸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六日起一百八十天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一百八十一天以上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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