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6910,2019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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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9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嘉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叁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6910號)緣債務人高嘉慶於民國93年06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元整﹝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8年04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269,327元整﹝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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