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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9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梅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陸仟零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001 │新臺幣306061元│自96/7/8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99% │
│ │ │ │ │ │
│ │ │ │ │ │
└──┴───────┴──────┴──────┴───────┘
違約金:
┌──┬───────┬──────┬──────┬───────┐
│本金│請求金額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001 │新臺幣306061元│自96/8/8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 │ │ │以內部份,按上│
│ │ │ │ │開利率百分之10│
│ │ │ │ │,逾期在六個月│
│ │ │ │ │以上者,按上開│
│ │ │ │ │利率百分之20計│
│ │ │ │ │加付違約金 │
└──┴───────┴──────┴──────┴───────┘
附件:
一、相對人於93/8/17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萬元整,約定於98/8/17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99%計付。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6/7/7,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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