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6915,2019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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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9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垣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參仟捌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相對人於93/8/9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2萬元整,約定於98/8/9清償,利息按年利率7.5%計付。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100/5/26,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
的之借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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