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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9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廣輝(即李繼望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李繼旺遺產之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柒仟伍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壹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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