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0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采食品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金采食品有限公司最新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余繼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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