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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1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建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零肆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柒萬零陸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利息:
┌──┬───────┬──────────┬──────┬───────┐
│本金│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195747元│自民國108年05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8%│
│ │ │ │ │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002│新臺幣57789元 │自民國108年05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87%│
│ │ │ │ │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003│新臺幣317155元│自民國108年05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87%│
│ │ │ │ │計算之利息 │
│ │ │ │ │ │
└──┴───────┴──────────┴──────┴───────┘
附件:
一、債務人羅建弘於民國104年10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10月01日起至民國111年10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8年05月09日止累計
203,261元正未給付,其中195,747元為本金;
6,721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羅建弘於民國105年09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2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9月19日起至民國108年09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8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8年05月09日止累計
60,607元正未給付,其中57,789元為本金;
2,025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羅建弘於民國106年04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38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4月13日起至民國113年04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8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8年05月09日止累計
328,917元正未給付,其中317,155元為本金;
11,062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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