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205號
聲 請 人 張司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七澄餐廳、陳桂香、王淑娟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提出七澄餐廳商業登記資料及其合夥人陳桂香、王淑娟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