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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2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縱橫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光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崴秀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縱橫天廈管理委員會經主管機關之報備證明文件及現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相對人崴秀國際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許光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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