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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2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范珮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唐旭鴻(原名唐幼葦)
馮宜嫻
一、債務人唐旭鴻(原名唐幼葦)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伍萬玖仟玖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及如附表所示各筆本金、利息、年息、違約金;
如對債務人唐旭鴻(原名唐幼葦)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馮宜嫻清償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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