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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2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四季芳庭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美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遲延利息及滯納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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