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7302,20190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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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3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陳志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 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茂昌

一、債務人陳茂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伍拾捌萬玖仟柒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如對債務人陳茂昌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債務人陳石應於保證金額範圍內給付之。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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