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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3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崇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零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零柒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利息:
┌──┬────────┬───────────┬──────┬───────┐
│本金│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291727元 │自民國108年04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 │ │
│ │ │ │ │ │
├──┼────────┼───────────┼──────┼───────┤
│ 002│新臺幣949000元 │自民國108年04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
│ │ │ │ │九九 │
│ │ │ │ │ │
└──┴────────┴───────────┴──────┴───────┘
附件:
一、緣相對人高崇翔於民國85年6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08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8年4月2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7566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969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
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
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
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
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
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
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
(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
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
(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
(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
(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二、緣相對人高崇翔於民國99年5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108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8年4月22日止未受償之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10786元。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
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
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
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
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
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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