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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3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秀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肆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伍仟陸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利息:
┌──┬────────┬───────────┬──────┬───────┐
│本金│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38668元 │自民國108年04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 │ │
│ │ │ │ │ │
├──┼────────┼───────────┼──────┼───────┤
│ 002│新臺幣46965元 │自民國108年04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七│
│ │ │ │ │點三八 │
│ │ │ │ │ │
└──┴────────┴───────────┴──────┴───────┘
附件:
一、緣相對人陳秀美於民國97年12月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08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8年4月2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409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700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
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
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
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
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
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
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
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
(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
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
(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
(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
(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二、緣相對人陳秀美於民國102年6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108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8年4月20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113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
2634元。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
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
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
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
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
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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