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7337,2019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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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3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朝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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