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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3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張鴻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曉慧即廣晉企業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沈炎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肆仟壹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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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735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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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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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54,438元 │民國93年8月5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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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699,665元 │民國93年8月5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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