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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368號
聲 請 人 雀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穎安
相 對 人 廟算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瑞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托斯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托斯卡公司)及相對人積欠其貨款未清償為由聲請發支付命令。
惟依聲請人提出之委託代銷合作協議書,其與托斯卡公司及相對人約定由相對人負責代理銷售聲請人之貨品,貨款部分聲請人應向托斯卡公司請款,是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與托斯卡公司連帶清償貨款並無理由,其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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