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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4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佳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零捌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柒萬肆仟捌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債務人謝佳霖於民國105年04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91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4月06日起至民國110年04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14日止累計480,889元正未給付,其中474,818元為本金;
6,07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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