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7464,2019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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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4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潘秀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長彥(原名吳長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肆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二五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六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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