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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4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劉威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旻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參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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