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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5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廉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參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利息:
┌──┬───────┬──────────┬──────┬───────┐
│本金│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20333元 │自民國108年05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54%│
│ │ │ │ │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002│新臺幣31238元 │自民國108年05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 │ │ │算之利息 │
│ │ │ │ │ │
└──┴───────┴──────────┴──────┴───────┘
附件:
一、債務人林廉恒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15日止累計
54,363元正未給付,其中51,571元為消費款;
2,792元為循環利息(107/9/ 4~108/05/15)。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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