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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6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智子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林美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壹仟陸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計算之利息,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違約金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捌佰捌拾伍元。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林美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零伍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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