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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6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施世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煜勝(原名林維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壹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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