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7695,201905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6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崇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零陸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7695號)(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235772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8年02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1,061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235772。
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