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7699,201905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6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淳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柒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7699號)緣債務人於民國105年05月28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使用至民國105年11月08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19179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專案同意書、行動電話費帳單、公司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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