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7700,2019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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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7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祈安(原名陳紀恩)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祈安(原名陳紀恩)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於臺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本件駁回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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