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7751,20190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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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751號
聲 請 人 新添成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世豪

相 對 人 曾嘉鵬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管理費為由聲請發支付命令,其陳明其與相對人曾就積欠之管理費於臺北市中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本次所請求者即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給付之管理費(見聲請人民國108年5月29日陳報狀),惟聲請人與相對人調解成立之107年民調字第588號調解書業經本院核定,已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如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聲請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逕行聲請強制執行,是聲請人復以業經判決確定之債權聲請支付命令顯無權利保護必要,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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