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7753,201905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7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許世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喬秋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貳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壹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以新臺幣伍仟元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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